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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吉林-通化 12-04 18:58  悬赏 0  发布者:z0223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女儿是2011年11月初落户 征地是在2011年5月份, 到现在这个钱还没分配 我村的土地是集体统一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这个适不适合我的孩子?能不能参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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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04 19:06
如果你的孩子在此有户籍就应得到相应的份额
追问:

我女儿是10月21日11月2日已经落户 有什么法律条文参加分配吗

回复时间: 2011-12-04 21:09
1、可以,应当给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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