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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纠纷
河南-三门峡 12-18 14:30 悬赏 20 发布者:huhuji……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2003年进入烟草系统工作(外聘人员),担任文秘一职。当年7月,为逃避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单位以“签合同可以留下,不签合同就地辞退”为要挟,与单位20余名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书》,无奈之下,我们只好与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尽管身份变了,但我的职责一直没有变,至今仍从事的是文秘工作。2010年,烟草行业人事改革,将我的岗位定为“文印员”,而实际工作中仍担任的是文秘职务,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没有任何变化。单位之所以给将我定为“文印员”,目的是为了逃避同工同酬。因为,烟草行业人事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同一岗位实行统一报酬”,而我们同一地区的邻县烟草部门的文秘人员是正式工,所以为了不让我拿到和正式工一样的报酬,这才将我定岗为“文印员”。《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而我认为,我的岗位并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因为,单位从2004年起,一直接收有应届大学生,且多次向上级提出增加文秘人员的计划,尽管上面分配了几名学习中文的大学生,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胜任文秘一职,故单位将这些大学生分配到了其他的岗位。我想问的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以我的情况来看,10年后能否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我能否要求同工同酬?第三,如果我现在辞职,单位能否给予补偿?能补偿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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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18 14:56
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可以要求。如果辞职可以要求10个月的工资补偿并且要求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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