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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复杂的协议问题

北京-东城区 01-05 22:43  悬赏 20  发布者:法律行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7年12月2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设在邮电街军招营业厅办理了存话费送手机业务。当时时接待我的营业员向我介绍了办理该项业务的方式。存1400元,其中的200元一次性到账,其余1200元分24个月每月到账50元,送一部手机。我向营业员咨询过每月到账的50元是否算在和你们签订的月消费78元内,营业员说是的。
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被申请人每月只向我返还了30元,并没有像他们承诺的每月返还50元。而且当初他们说不收取来电显示费现在也收取了每月5元,而且还强制给我增加了彩铃费每月5元。我多次找他们理论,他们都说这就是他们的规定。
无奈我2008年向茅箭区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法院让我找民调组织。2008年10月22日,我请民调人员和被申请人进行协商解决。
当时双方达成了协议被申请人同意退还之前强制收取的来电显示费和彩铃费用,以及每月少返还的20元(入网时被申请人承诺的每月返还50却只返还给我30)。 而且自愿支付50元作为我的交通费、文印用的补偿我答应不欠费停机,月出帐在83元(78元套餐费和5元来电显示费)被申请人每月系统自动到账30元,我放弃起诉和上诉。
之后我查看话费清单发现被申请人每月到账的30元没有包括在和他们签订的83元之内,这些他们在协议里没有说,当时签订协议时我也曾经向他们问过30元是否包括在83元之内,他们说是的。
因此我2009年1月向茅箭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茅箭区法院2009年7月2日作出判决驳回我的请求,说我诉讼请求不明确。我又于2009年7月3日向茅箭区法院递交上诉状,2010年1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申请人不能限制返还给我的30元话费必须在当月消费完。驳回我的其他诉讼请求。
    问题 1.协议中提到 系统自动到账30元  能不能算一个消费补充协议?
         2.如果是一个消费补充协议,那他也应该是一个退款协议呀!
         3.如果是消费补充协议,那它就是消费误导吗?
         4.如果构成消费误导,那就可以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所规定误导就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赔偿是否合理?
       请高人能给我详细解答下,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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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1-06 09:39
建议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回复时间: 2010-01-06 13:56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回复时间: 2010-01-06 18:40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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