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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四川-成都 01-21 17:50 悬赏 20 发布者:501170……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建明
出生日期:1973年9月17日 身份证号码:510823197309176056
性别:男 年龄:37岁 籍贯:四川省剑阁县 民簇:汉
职业:电子技术装配 工作单位: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
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街11号 手机号码:13688192408
被告: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
法定代表人:吴健 职务:所长 联系电话:028-86526201
办事主任:裴爱琼 手机号码:13882247557 电话:86526599
地址:成都市红星中路119号 邮编:610017-欢迎您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本人与用人单位——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于2008年1月4日(实质是2008年5月)置法律之上以广电集团的名义采用压制手段签订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对劳动者有失公允的非法劳动合同。要求改签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2、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偿本人1993年至2004年7月以前的社会保险金。
3、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本人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每年一个月的工资。2200×14合计30800元。
4、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本人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因未签立合法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00×12合计26400元。
5、要求用人单位补偿17年的带薪休假权。本人月工资÷21.75(计薪天数)×300%×120(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2200÷21.75×300%×120合计36414元。
6、要求用人单位补齐1999年4月3日到2009年5月31日住房公积金:200×12×10+200合计24200元。
7、要求用人单位兑现拖欠的工资和福利。即865+281+400+720(60+300+360)合计2266元。
8、要求用人单位补齐实得社保。应按实际工资的比例补缴,即2200×33.3%(20%+1.5%+10%+0.8%+1%)×12×5=43956元再减去单位已缴49720×33.3%合计27399元。
9、法定代表人吴健两次劳动仲裁开庭均不到场,被申诉人有意拖延问题的解决进程,无限增加了本人的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至此,本人将新增加仲裁请求:按成都市的现行平均工资水平支付原告的工资及“五险一金”,时间从2009年6月1日起推算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止。支付方式为每月通过银行打到工资卡上。
10、要求用人单位先付经济赔偿额金额50000元人民币,作为本人产生劳动纠纷期间的生活开支,限五日内支付,支付方式为通过银行打到工资卡上。
11、在原来的经济补偿基础上,另外追诉15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即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一百的标准进行赔偿。
12、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补签1993年到2008年的劳动合同书。以上经济赔偿额是本人按成都市的现行
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的,实际具体金额按本人在职期间的必须是本人签收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执行赔偿。否则,按以上具体请求申请办理。
13、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人民币。
14、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注册信息查询费190人民币和劳动纠纷产生的各种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1993年5月到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连续工作至今。今年4月底因为岳父从仪陇老家到华西医院治疗眼病,快70高龄的人了,生活起居都需要照顾,而且成都人哪个不知道在华西医院治病的难处啊;又加上本人近期学驾驶技术,并且我的居所离工作地太远,故此向单位领导提出休假请求。单位领导藐视《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之规定否定本人的合理长假。事后经过本人细致地学习了新旧《劳动法》后才知道此合同是无效合同,最重要的是:它不是本人真实意愿地表达。所以根据《劳动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公司规定的年休假多于法定天数的,应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应休而未休的,应按照300%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262号)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七、八条等提出以上请求。最后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以及《劳动仲裁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三、第四十四、第四十八等提出以上请求。并且通过两次仲裁的过程,被告的种种作为让本人倍感悲凉,他们以高阔的态度用冷漠地手段来藐视一位默默奉献了十七个青春年华并且就在红色政权下无邪成长的家中顶梁柱!在我照顾老人期间,单位把我作自动离职开掉了,此事直到2009年11月30日仲裁开庭才知道的。一个简单的劳动纠纷从2009年的6月在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国福海仲裁员手里拖到今天——2010年的一月十八日!现在本人待业在家,单位又没给我办理失业手续,保险由本人自己承担至今,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无心无力再找工作,生活困窘,敬请人民法院会给予我这个快四十岁的弱势群体多多指导和支持,真诚地感谢了!
此致
敬礼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朱建明-论文-网-欢迎
2010年1月 18 日51-论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证据共七份七页。
原告:朱建明
出生日期:1973年9月17日 身份证号码:510823197309176056
性别:男 年龄:37岁 籍贯:四川省剑阁县 民簇:汉
职业:电子技术装配 工作单位: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
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红运街11号 手机号码:13688192408
被告: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
法定代表人:吴健 职务:所长 联系电话:028-86526201
办事主任:裴爱琼 手机号码:13882247557 电话:86526599
地址:成都市红星中路119号 邮编:610017-欢迎您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本人与用人单位——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于2008年1月4日(实质是2008年5月)置法律之上以广电集团的名义采用压制手段签订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对劳动者有失公允的非法劳动合同。要求改签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2、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偿本人1993年至2004年7月以前的社会保险金。
3、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本人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每年一个月的工资。2200×14合计30800元。
4、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本人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因未签立合法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00×12合计26400元。
5、要求用人单位补偿17年的带薪休假权。本人月工资÷21.75(计薪天数)×300%×120(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2200÷21.75×300%×120合计36414元。
6、要求用人单位补齐1999年4月3日到2009年5月31日住房公积金:200×12×10+200合计24200元。
7、要求用人单位兑现拖欠的工资和福利。即865+281+400+720(60+300+360)合计2266元。
8、要求用人单位补齐实得社保。应按实际工资的比例补缴,即2200×33.3%(20%+1.5%+10%+0.8%+1%)×12×5=43956元再减去单位已缴49720×33.3%合计27399元。
9、法定代表人吴健两次劳动仲裁开庭均不到场,被申诉人有意拖延问题的解决进程,无限增加了本人的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至此,本人将新增加仲裁请求:按成都市的现行平均工资水平支付原告的工资及“五险一金”,时间从2009年6月1日起推算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止。支付方式为每月通过银行打到工资卡上。
10、要求用人单位先付经济赔偿额金额50000元人民币,作为本人产生劳动纠纷期间的生活开支,限五日内支付,支付方式为通过银行打到工资卡上。
11、在原来的经济补偿基础上,另外追诉15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即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一百的标准进行赔偿。
12、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补签1993年到2008年的劳动合同书。以上经济赔偿额是本人按成都市的现行
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的,实际具体金额按本人在职期间的必须是本人签收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执行赔偿。否则,按以上具体请求申请办理。
13、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人民币。
14、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注册信息查询费190人民币和劳动纠纷产生的各种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1993年5月到四川省广播电视科研所连续工作至今。今年4月底因为岳父从仪陇老家到华西医院治疗眼病,快70高龄的人了,生活起居都需要照顾,而且成都人哪个不知道在华西医院治病的难处啊;又加上本人近期学驾驶技术,并且我的居所离工作地太远,故此向单位领导提出休假请求。单位领导藐视《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之规定否定本人的合理长假。事后经过本人细致地学习了新旧《劳动法》后才知道此合同是无效合同,最重要的是:它不是本人真实意愿地表达。所以根据《劳动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公司规定的年休假多于法定天数的,应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应休而未休的,应按照300%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262号)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七、八条等提出以上请求。最后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以及《劳动仲裁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三、第四十四、第四十八等提出以上请求。并且通过两次仲裁的过程,被告的种种作为让本人倍感悲凉,他们以高阔的态度用冷漠地手段来藐视一位默默奉献了十七个青春年华并且就在红色政权下无邪成长的家中顶梁柱!在我照顾老人期间,单位把我作自动离职开掉了,此事直到2009年11月30日仲裁开庭才知道的。一个简单的劳动纠纷从2009年的6月在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国福海仲裁员手里拖到今天——2010年的一月十八日!现在本人待业在家,单位又没给我办理失业手续,保险由本人自己承担至今,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无心无力再找工作,生活困窘,敬请人民法院会给予我这个快四十岁的弱势群体多多指导和支持,真诚地感谢了!
此致
敬礼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朱建明-论文-网-欢迎
2010年1月 18 日51-论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证据共七份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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