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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买卖合同条款是否可以认定无效

山东-威海 10-07 23:13  悬赏 20  发布者:totolw…… 给我留言  回答:(0)
遇到一个不良的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一个条款是说如下: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个工作日内,将板栗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中方式处理:
1: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x%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x


注意:上面的x代表啥都没有的意思,90个工作日是横线在底下的格式,0.3%也是横线在底下的格式;该合同时09年签订的,交房时11年10月份交房的,交房手续也办理了,到现在房产证也没给。

我这里的问题是想问广大的律师老师们,是不是我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为第一我这个确实是格式合同,第二他们直接“帮“我们选择了第2条,加重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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