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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房屋销售合同之外另定的补充协议与当地政策不一致怎么办?

甘肃-白银 05-15 21:18  悬赏 0  发布者:王彦民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们是白银市西区桃园地产银奥家园业主,我们在准备拿取新房钥匙的时候被告知要收取 天然气壁挂炉费6000元,可视对讲系统安装费1000元,燃气开通初装费2475元,有线电视入网费360元,共计9835元,如不交钱,则不给予交纳新房钥匙。

我们购房人通过了解,国家在2007年制定了商品房"一价清"制度,以上这些费用是包含在房屋总价内的,开发商不能再另行收取。

 按照白银市价发[2007]103号《白银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第十条“与商品住房有关的各种配套设施、设备建设费用计入商品住房成本,不得在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但是该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另行收取相关配套设施费用,而且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这个协议是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下且在购房人并不知道有此政策也未细看密密麻麻的复杂的小字条款情况下签字的,现在购房者发现上当,请问这个协议是不是因为与政策相抵触而属于无效协议?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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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5 21:35
你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你说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的
追问:

细细研究后发现,我们国家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口口声声以所谓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而规定合同是否无效,根本不关注合同当事人本身利益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受骗、是否合同因为违犯政策规定而无效.一句话,看来所谓的法律也不过如此,它很可悲。法律是人定的,定法律的人如果脑子进水了,照样和我们普通老百姓一样糊涂。

回答:

你好,法律也是人定的,是人总有情感倾向,在加上法律是要考虑大众的利益,而不能兼顾小部分人的。诚然我国现在在某些方面法律是还不完善,但是毕竟任何事情都有一个过程的。

回复时间: 2012-05-16 15:27
你好,你这个协议难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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