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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后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6 生效日期: 2004-09-16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4]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对已改制的原市属企业及其职工的管理关系,充分发挥县(市)、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放开搞活企业,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市属已改制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将市属已改制企业移交到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即把市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权移交给县(市)、区政府,以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范围和对象 
  1.2004年8月底以前已完成改制或实施兼并、出售、破产收购,且退出国有的原国有企业。 
  2.市属集体企业;2004年8月底以前已完成改制的原市属集体企业。 
  3.2004年8月底以前,已完成改制的原市属国有企业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未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创办的、已完成改制的集体企业。 
  三、有关政策 
  1.改制企业实行属地管理。以企业为单位,成建制地将企业党政关系、资产、生产运行协调、社会事务等工作交由企业所在的县(市)、区(以改制后企业注册所在地为准)政府管理。 
  2.财税体制。改制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后,各县(市)、区税收基数不予调整。 
  3.社会保障。企业移交后,其社会统筹和养老保险收支渠道暂时维持不变。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会同移交企业主管部门对移交企业的社会保障金进行认真测算,尽快制定合理的解决办法。 
  4.企业移交后,有关计划、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方面的业务,按企业属地管理的新口径管理和新渠道运行、上报,有关基数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整。 
  5.对企业改制遗留的房地产过户问题,市财政、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和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尽快落实。改制企业代管的生活资产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督移交,由接收企业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或房管部门管理。 
  6.党组织关系。改制企业党组织关系同步转移到所在辖区属地管理。对于以兼并、托管、破产收购等形式进行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党组织关系,要及时转移到兼并方、托管方和收购方企业党组织管理。若兼并方、托管方和收购方有党组织建制,但注册地在郑州市辖区以外或兼并方、托管方和收购方是民营企业且无党组织建制的,被兼并、托管、破产收购的企业党组织关系转移到该企业所在辖区管理。 
  四、具体要求 
  1.这次企业移交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合作,及时协调解决交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特别是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企业移交工作顺利、稳妥进行。 
  2.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各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配合,对拟移交企业逐个摸底调查;列入移交范围和对象的企业要在9月底之前完成交接工作。今后,市属改制及兼并、出售、破产收购企业条件成熟一个,移交属地管理一个。 
  3.各主管部门要提出移交企业交接的具体意见,组织移交企业做好交接工作,积极主动向企业所在辖区政府交接。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企业接收工作,并做出具体安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不脱节、不断档。移交企业要主动到工商、统计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4.以前没有彻底移交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完善有关手续,移交企业所在辖区管理。 
  5.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移交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各类遗留问题,确保企业移交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6.移交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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