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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泥头车”违规行驶和非法营运综合整治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3 生效日期: 2004-09-13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4]100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属有关单位: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泥头车”违规行驶和非法营运综合整治联合行动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任何问题,请迳向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泥头车”违规行驶和非法营运综合整治联合行动的方案 
 
  为贯彻市“两会”精神,落实市委“一城三创五争先”的战略部署和工作思路,全面实施“城市管理强化工程”,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决定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泥头车”违规行驶和非法营运综合整治联合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快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出发,落实责任,标本兼治,对影响和干扰交通安全和秩序管理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促进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综合整治联合行动由东莞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 
  交通、公安、交警、公路、城管等部门抽人组成巡逻督导队,每个单位抽调8人,分四班进行查处,每班6个小时进行检查和督导。各参与单位派执法车辆一台,拖车由交警负责落实。 
  市区“四区一镇”由主管领导牵头,成立相应的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相应的联合执法队伍,形成固定岗、流动岗,从9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为期一个月全天候的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治。 
  三、整治范围、目标和时间 
  (一)整治范围:重点整治市区五环路以内城市道路。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综合整治,达到基本消除非“粤S”摩托车进入市区禁区内;进一步遏制“泥头车”沿途遗落泥、沙、石,破坏道路清洁卫生,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取缔机动车非法营运聚集点,力求杜绝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 
  (三)首轮行动时间:从2004年9月1日至9月30日,具体统一行动时间为9月15日、17日、21日、24日、27日共五天。 
  四、整治任务 
  将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到各镇区、有关部门,切实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深入,全面达标。重点对非“粤S”摩托车、人力三轮车进入市区禁区,“泥头车”、摩托车非法营运等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由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市公安、交警、交通、城管办等部门及市区“四区一镇”联合行动,落实整治任务。 
  五、整治措施和方法 
  整治行动突出从快、从严,做到联合执法、联合整治、联合处罚,要采取“警服与便装相结合、流动与定点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 
  (一)对非“粤S”摩托车进入市区禁区的整治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重申限制非粤S摩托车在东莞市道路上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文)的规定: 
  1.对在市区范围内违法行驶的非“粤S”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条处以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行现场处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九条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非法营运的非“粤S”摩托车,由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整治。 
  (二)对“泥头车”的整治 
  1.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达到报废标准的“泥头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2.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从事营运的“泥头车”,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3.由市政部门对使用未经检验、未领准运证的车辆运载余泥渣土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的罚款; 
  4.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不加封闭,沿途遗漏、遗撒污染道路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公路法》第 四十六条、第 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缴纳养路费的车辆,由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依照《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 三十二 条、第 三十五 条的规定处理。 
  (三)对摩托车非法营运的整治 
  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大城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开展对市区范围内,尤其是加强对汽车站、广场、公园、医院、学校、宾馆等地,违法载客营运摩托车的查处。一经发现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并要做好教育、登记工作,由交通部门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对摩托车在市区内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四)对市区人力三轮车的整治 
  对进入市区的人力三轮车由有关职能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六、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区、有关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旗帜鲜明,态度坚决,锲而不舍地抓紧、抓实,使道路交通秩序状况得到明显改观。 
  (二)精心组织,协同作战。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各镇区、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对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通力协作,紧密配合,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使整治工作环环相扣,紧密相连,形成合力。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在大力开展整治行动的同时,还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边整治边宣传,营造强大的严管声势,为专项行动营造一个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理解并参与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争取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加强对交通整治执法人员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教育执法人员坚持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对有法不依、徇私枉法、乱罚款等不能严格、公正执法甚至执法犯法的人员,要坚决查处。 
  (五)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好执法人员自身安全防范工作,注意驾车人员逃避检查、冲撞执法人员等现象,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各镇区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上报;在每次整治行动结束后作好总结、统计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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