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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5 生效日期: 2004-08-25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4]5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大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大企业真正成为我市产业集聚的平台、发展高新技术的平台和招商引资的平台,不断增强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直通车”服务: 
  (一)上年度销售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或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青岛注册经营企业;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在青岛投资的企业; 
  (三)2003年山东省23户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在青岛投资企业; 
  (四)按照全市经济发展战略需要扶持的其他优势企业。 
  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一般为一年)公布。 
  二、“直通车”服务的具体内容 
  (一)市政府每年召开两次大企业发展座谈会,由市主要领导出席,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直接听取企业关于加快发展、改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提出的急需解决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集中研究并抓紧办理。同时,市领导定期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设立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企业的各项申报手续原则上可以由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受理,对能在基层职能部门受理的事项,由市级职能部门督促基层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企业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约请有关职能部门上门办理有关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落实解决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 
  (四)市有关职能部门对大企业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缩短一半。 
  (五)建立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秘书长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建委、国资委、外经贸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规划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市政公用局、国土资源房管局、环保局、经合办、口岸办、质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实施“直通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六)建立“直通车”服务工作提报受理制度,由市经贸委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企业提报的有关事项。企业遇到需跨部门解决的问题时,由受理业务的职能部门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协调;难以协调的问题,提请副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协调;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请分管市长协调解决;特别重大问题,提请市长协调解决,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 
  (七)对企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有关部门应提前介入,加快办理进度。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及时了解规划选址和设计情况,做到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三阶段审批随到随办。对企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要采取告知性备案,市建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消防、燃气、热电、电梯、土建、规划、环保等验收手续实行并联办理。 
  (八)企业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企业进行申报,指派专人到国家有关部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有关要求 
  市监察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深化“五项工程”、建设“四型机关”工作当中,加大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服务措施的落实。要严格执行《青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查处影响“直通车”服务的行政过错行为和效能低下等问题,对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各区、市政府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为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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