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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3 生效日期: 2003-02-13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
发布文号: 劳社普法办发[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3年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做好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和广大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普法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劳动保障法律素质,提高劳动保障工作法制化水平,为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做好2003年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重点,合理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
  (一)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和广大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进一步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使其重点掌握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二)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干部,结合政府工作职能转变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学法,使其掌宪法工会法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等与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把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作为学习的重点。

  二、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措施和方式
  (一)区别不同对象探索有效的普法方式。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是两类不同的普法对象,在普法内容和要求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要是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其树立劳动保障法律意识,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保障系统干部不仅要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还要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使其树立劳动保障法律意识,还要使其熟悉和精通劳动保障及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对两类对象的普法工作要注意探索不同的方式方法,对前者以宣传为主,辅之以培训等其他方式;对后者以培训为主,辅之以案例研讨等其他方式。
  (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轮训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公务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0小时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以自学和举办讲座、短训班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轮训制度。对凡未参加正式培训的所有工作人员要进行一次培训,已参加过正式培训的人员要继续采取自学等方式完成每年至少40小时的普法学习。要按照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2002]10号)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制度,组织以依法行政为主题的专题学习。
  (三)完善劳动保障部门执法和仲裁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等有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必须经过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任职资格。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对所有公务员实行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考试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上岗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基础的相关制度,推动普法工作与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要在开展法制教育的基础上,明确各处(科)室、各岗位职责,制定各项执法事项工作程序,建立和推行执法评议考核制、公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做到学法与用法相结合。
  (五)积极探索新方式,提高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普法教育效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等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加强对有关法律的理解。针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进行调研,通过举办理论研讨会、普法讲师团等方式进行交流,提高干部普法培训的效果。
  (六)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报刊杂志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同时,积极采取以案说法、专家咨询专栏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普法宣传的实效性。要着重做好新颁布法规的宣传工作,在新的法规颁布实施后,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新法规的意义、主要内容等。
  (七)采取培训、座谈等多种方式,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要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重点、法律法规执行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主要问题,以及用人单位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解惑答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网站和咨询热线电话,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视劳动保障普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普法工作,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普法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普法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要求,将普法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转。
  (二)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通过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与普法工作的结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把法制宣传寓于行政执法工作中,在安排开展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以及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等劳动保障专项执法工作时,同时部署普法教育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对违法者进行处理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其依法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严重的要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务求实效。部普法办公室将采取深入基层进行检查和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各地普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对普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措施、新经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部普法办公室,并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2003年普法工作总结报部普法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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