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司发通(2000)117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司法行政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得在监狱、劳教单位参与经商办企业。
二、不得未经考试合格或不符合考核批准条件而申请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证书或担任公证员。
三、不得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基建项目的招投标、采购基建材料或介绍施工队。
四、不得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各类装备的购销工作。
五、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