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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1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收入管理,规范土地收储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土地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4]13号),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土地收储业务。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性基金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清算后,纳入政府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土地收储业务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按照 “收入财政集中、支出财政监管、收益分宗核算,结余上缴国库”的原则进行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仍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按要求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土地储备机构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财务负责。 
 
 
第二章 土地储备收入管理 
 

    第六条   土地储备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储、经营、出让土地获得的收入。土地储备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租收入、地上建筑残值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将收储土地出让后所获得的收入。土地收入的确认以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为依据。 
  合同地价款是指收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总价款,扣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出让前或出让过程中应由受让方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地价款。 

    第八条   土地出租收入是指收储土地在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其场地或地上建筑物出租所获得的收入。 

    第九条   地上建筑残值收入是指收储土地的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变卖收入。 

    第十条   土地收入由缴款人全额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设立过渡户收纳土地收入。在收储或出让土地过程中收取的押金、定金、保证金一并由缴款人全额直接缴入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获得土地收入时,由土地储备机构开出《土地收入缴款通知单》通知缴款人和同级财政部门。 
  缴款通知单应载明缴款人、缴款项目、缴款金额、缴款帐号、缴款期限等主要事项。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确认土地收入进入财政清算专户后,由财政部门开具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收入专用票据和相关票据。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收入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收入帐务,应收未收的款项要及时清收,应退未退的押金、定金、保证金要及时清退。 
 
 
第三章 土地储备支出和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收储过程中发生的应进入土地收储成本的全部支出。土地储备支出包括补偿支出、开发支出、税费支出、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 

    第十五条   补偿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征用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 
  土地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丧失土地的经济补偿。 
  安置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依法收购城镇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用于安置劳动力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农作物的经济补偿和土地上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经济补偿。拆迁补偿费是指依法收购城镇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土地上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拆迁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开发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征用土地后,用于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公共设施配套支出。 
  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直接用于收储土地上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支出。政府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要求分摊的,应按受益原则支付。 
  公共设施配套支出是指为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或为增加收储土地价值,用于建设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配套的支出。 

    第十七条   税费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征用或出让土地过程中依法依规应缴纳和已缴纳的各种税收及规费。税收主要是指依法应缴纳的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转移土地的契税。 
  规费主要是指依法依法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安置费、耕地开垦费、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评估费、土地交易费、土地清算费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等。 
  土地清算费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的5‰提取付给同级财政部门。土地清算费的主要用途是财政部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宗地预、决算和土地管理票据、印刷以及业务培训等所需费用开支。土地清算费年终结余较大的,财政部门应通知土地储备机构适当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八条   利息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为收储土地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款而发生的应付已付利息支出。 

    第十九条   其它支出是指除补偿支出、开发支出、税费支出和利息支出项目以外的支出。 

    第二十条   政府将改制国有企业的土地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成本支出,按规定和性质列入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采用权责发生制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补偿支出、开发支出和税费支出按宗地核算,分别列入各宗地支出成本。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按受益宗地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章 宗地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储土地的财务收支实行宗地预决算审批制度。预、决算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是指政府确定收储某宗土地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项目按规定编制的支出预算和按市场时价确定的收入预算。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包括宗地预算报告、收购(征用)土地宗地财务收支预算表(附表一)、收购(征用)土地宗地资金收支计划表(附表二),并附收购征用土地的有关文件、收购征用土地的可行性报告、意向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宗地财务收支决算是指收储土地出让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项目按实际支出编制的决算和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合同地价款编制的收入决算。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应包括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出让收储土地宗地财务收支决算表(附表三)、收储协议、拍卖(招标、挂牌)成交单、土地出让合同,并附有关资金收付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征用土地前编制宗地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确定。 
  (一)补偿支出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测算。 
  (二)开发支出按有关政策、标准和实际需要测算。 
  (三)税费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测算。 
  (四)利息支出按国家规定利率测算。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办理土地储备支出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在预算执行中,当实际支出数与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宗地预算调整意见。调整预算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工作。第二十八条 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经财政部门审核或复审的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由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批复意见。 
  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储备机构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复,收到决算后应在一个月内批复。 
 
 
第五章 资金和帐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的资金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三) 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 
  (四) 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经财政部门批准在银行开设一个土地收储资金支出帐户;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一个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土地收储资金支出帐户用于办理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的所有支出。该帐户除财政拨入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土地收储成本和土地储备机构借款外,不办理资金入帐。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由财政部门用于办理土地储备机构出让土地的收益清算和保证金等暂存款的清算。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所需资金量较大时,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财政部门可以在宗地清算前在财政清算专户缴入的该宗土地收入中预拨所土地成本。 
 
 
第六章 土地收益和分配 
 

    第三十二条   土地收益是指收储土地出让的合同地价款扣除收储土地的成本费用后的差额。 

    第三十三条   土地收益在宗地决算后由财政部门按宗地按规定分配。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土地收益进行分配时,填制出让收储土地收益分配表(附表四)。土地收益的分配顺序是: 
  (一)按土地收益总额20%的比例核拨土地储备机构的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 
  (二)按规定核拨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 
  (三)其余部分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将土地出让金收入上划国库时,应按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不同级次的国库。 

    第三十五条   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不得挪作它用。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累计提取数额达到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时,财政不再计提。 

    第三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是指为了保障土地储备机构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管理费用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土地储备机构上一年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逐年核定。 
  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土地储备机构,财政不再从土地收益中核拨管理费用。 
 
 
第七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使用通用会计科目。考虑到土地储备机构业务的特殊性,土地储备机构在核算土地收储业务时,在通用会计科目的资产类下设103“财政清算专户资金”和104“土地储备”会计科目。 
  “财政清算专户资金”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出让土地实际收到的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证金数额。确认财政清算专户收到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收到财政部门的批复冲减专户资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相关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尚未清算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证金数额。 
  “土地储备”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土地资产。土地储备机构发生土地成本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宗地决算将“土地储备”结转“事业支出”时,贷记本科目,借记相关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已经支出但尚未出让的土地资产。 

    第三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储业务与管理费用实行“一个单位,两套账本,两个账户,独立核算”的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土地收储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土地收储实行宗地预、决算制度的特殊要求,分期、分宗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关联法规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月终了5日内、季度终了10日内和年度终了3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土地收储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土地收储财务报告是反映土地收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表包括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资产负债表(附表五)、土地收储和出让基本情况表(附表六)、出让土地基本情况表(附表七)、出让土地成本支出明细表(附表八)和尚未出让的收储土地成本支出表(附表九)。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支出情况,宗地收储、出让情况,土地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四十四条   年度土地收储财务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30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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