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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1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5]5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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