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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办理基本情况公证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2 生效日期: 1998-05-1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你厅请示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在台湾的亲属申办阵亡者的基本情况公证书一事,经商国台办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且祖国大陆有历史档案记载,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公证机关可以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在台湾的亲属办理有关公证文书。公证书主要证明阵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在原国民党某部队任职,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与日军作战中阵亡。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政府”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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