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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0 生效日期: 1998-03-1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亳州市改变管辖后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宪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区是与县并列的行政区域,只能在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设立。亳州作为县级市,其下设的“区”与《宪法》第 三十条规定的“区”不是同一概念。而《律师》第 三十七 条、第 四十四 条、《仲裁法》第 条中规定的“设区的市”是指《宪法》第 三十条所规定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因此,亳州市作为县级市不享有《律师》第 三十七 条、第 四十四 条和《仲裁法》第 条所规定的职权,不能成立律师协会,该市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享有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该市也不能成立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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