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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2 生效日期: 1997-09-0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从根本上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切实办好警官学校,进一步加强警官学校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更多更高素质的监狱工作管理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狱、系统警官学校属于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人民警察学校,是培养、培训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是警官学校的主管部门,局政治部(处)是具体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在教学业务上接受当地教委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条 警官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化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监狱工作的实际和未来,实行军事化管理。从严治警,从严治校,教书育人,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服务。


    第五条 警官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素质优良、能胜任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才。
  承担监狱人民警察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晋职晋衔培训以及各种更新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警察学校办学的基本原则是:单独办、正规办、长期办。要全面深化内部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立足本系统,面向全社会,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专业的办学格局。


    第七条 警官学校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教学规律办事,各项工作都要为教学服务,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警官学校的发展方向要逐步由中等专业教育向高等专科教育转移,培养目标由中等专业人才为主向高等专业人才为主转移。要积极创造条件上层次、上规模、上水平,努力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培养更多较高层次的监狱管理专业人才。
             
第二章 规模与体制


    第九条 学校的规模。在校学生人数一般为640人以上。教职员工编制与在学校学生人数的比例一般应为1∶4.5,专任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为1∶9,行政工勤人员不得超过教职员工总数的35%。专业设置6个以上,学校地处远郊,远离生活物品供应点,或地处高寒地区,可另外增加编制10%左右。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教师比例。


    第十条 按照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警官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兼任党委书记。学校领导的职数一般应为4人,在校生人数超过1280人的,领导职数可为5人。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治处、教务处、成教处、教育研究处、总务处、学生处、图书馆和若干专业科、教研室等。如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增加科室。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会、校长办公会、教务会等会议制度。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警官学校要树立以教师为根本的思想,贯彻尊师重教的原则,采取优惠政策,采取得力措施,努力造就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


    第十四条 警官学校的教师具有人民教师和人民警察的双重身份。学校要根据专业设置的需要,严格按教师和警察的标准选配教师。教师必须德才兼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注重师德,为人师表。同时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胜任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要对教师队伍建设作出规划,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注重培训学科带头人。要加强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使用,尽早形成科学合理的梯队结构。


    第十六条 教师资格的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评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对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教师,可给予相应奖励。对教师的考核,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十八条 教师的奖惩,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奖惩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立教师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九条 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对教师给予关心,解决教师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多办实事。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各地招生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与同等军事、警察学校同期招生,按照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录取。新生入校后,要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
  学生入学后,着人民警察服装,享受人民警察学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和国家教委关于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学生实行军事化管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年级和教学班分设中队、分(区)队。中队受学生处领导,分(区)队受中队领导。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中队设中队长,分(区)队设分(区)队长。中队长由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分(区)队长由学生担任,分(区)队成立队委会,在中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考试、考核、奖惩、毕业,按照教育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学生党团支部、学生会、队委会及其他学生组织的作用,激发和调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写出操行评语并告学生本人。毕业生的鉴定在学生处领导下进行。评语和毕业鉴定要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毕业分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专业设置不少于三个,除必须监狱管理专业和经济类专业外,可根据监狱工作实际和社会需要开设其它专业。学制可根据不同招生对象和专业目录而分别规定为2--4年。


    第二十九条 监狱管理专业课统一使用司法部监狱专业教材编辑部出版的统编教材,要按照部颁教学方案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并逐步对主要专业课进行统考。


    第三十条 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搞好学科建设,更新教学内容,实行教考分离。加强对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坚持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加大实习和社会实践在整个教学中的比重,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积极组织和鼓励教师开展教研和科研活动,对取得成果的要给予奖励。教研和科研成果应作为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认真贯彻教学管理规范,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定期进行检测评估,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指导作用,各项教学活动应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坚持因材施教,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保证学生有一定的自学时间,做到教学相长。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坚持不懈地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广泛开展争当“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活动,在教职员工中形成讲政治、讲奉献、讲表率的良好风尚。


    第三十五条 把德育放在学校教育工作的首位,加强对学生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勇于献身的革命精神。深入开展“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活动,严明校风,端正学风,搞好校园文化建设,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后勤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科研、育人服务;认真搞好校舍建设和教学设备及器材的供应、维修;搞好生活福利;办好第三产业;管好用好各项资金。
  要强化后勤服务功能,确立后勤工作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逐步使后勤服务向经营性转变,最终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三十七条 加快学校基本建设和装备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对学校装备建设要高度重视,列入计划,优先分配,保证学生及时了解新技术,掌握新装备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按国家教委、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各部门的有关事业费中列支,保证学校正常经费渠道。同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拨一部分、建立基金会集一部分、强化社会服务功能收一部分、发展第三产业创一部分等多种渠道,确保学校的办学经费。


    第三十九条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环境,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创建文明学校。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搞好疾病防治。定期对师生进行体格检查,保证身体健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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