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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8 生效日期: 2005-05-18
发布部门: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办发[2005]9号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政法机关继续适用《关于在全省政法机关实行“五条禁令”的通知》(皖政法〔2003〕11号)。 
 
  第三条 除接待外宾、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我国驻外机构人员等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给予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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