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0)总放字第265号
各区行,华北各分行:
兹对于“放款过期加收利息”及“先期还款计息方法”两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凡贷款逾期不来商洽转期与还款或虽来商请转期但未经本行同意者,均以过期贷款论,过期贷款除其他处理办法依契约条件办理外,其过期部分,应按契约原订之利率,加半倍(百分之五十)收息。
(二)凡先期归还定期放款者,除须商行本行同意外,其所还金额应按契约原订利息,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收息。
(三)凡原约分期偿还者,除借据仍按约定最长期限之利率填写外,应注明分期归还按实际用款期限规定之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