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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渐划一各大城市行庄放款利率及利委会组织与工作的指示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0-09-11 生效日期: 1950-09-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0)总计字第190号

各区行,京津两分行:
  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关于利率问题决议第三项:“各地区间和各重要城市间的利率可有适当差别,但不宜过大,各地区经济联系、配合。目前利率较为突出的地区和城市应逐渐调整,向利率较低之上海看齐,使各地间利率的差别逐渐缩小。”该会闭幕将届一月,利率较高地区应开始下降,各地利率大体趋向一致,以实现上述决议。
  近来全国物价基本上是稳定局面;虽有个别商品及个别地区,在物价调整过程中曾有波动,但为时很短,并没有影响全面物价。同时期,各大城市行庄存款余额普遍增加,由月初至八月末增加最多的达5%左右,证明行庄的业务基础已渐臻稳固,少数城市利率较高些,开始下降已有可能。就存放利差看,利率较高城市较利率低的城市利差为大;而京津两地银行与钱庄的利差尚有大小不同,如缩小利差,降低放款利率,对行庄和存款人的利益不致发生影响,而对工、商业的帮助很大。
  因此,目前利率较高的京、津、沪三地行庄放款利率应即开始下降,至九月末求得与上海现行放款利率(月息3.9%)大体接近(存款利率如何调整,各地自定)。其他各地,如广州、重庆、西安的行庄放款利率已高于或低于上海现行利率者,暂不变动。希望国行会同当地利率委员会妥善研究降低的步骤和方式,先作思想动员,求行庄充分了解金融业与工商业的密切联系,和薄利多营的业务前途,使降低利率成为金融业的自发行动,国行不予任何强制规定。万一下降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使利率下降成为不可能时,应即提出意见报告总行。
  今后行庄利率以总行规定的放款利率最高额为标准,该标准于国家银行利率调整时同时由利率委员会拟订施行;国行虽有核定权,应以掌握政策为着眼点,非必要时,对利委会议订的利率以不予变更为宜。故利委会应能负起传达我行政策,反映市场情况的任务;议订的利率应为政策与市场情况的综合代表,符合存、放、行庄三方面的要求。因此各行对利率委员会工作应予重视,如何健全其组织,作妥善的运用,使之达成任务,而不发生偏向,应为各级行主要工作之一。
  现在各地利率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总行亟待明了,希各区(分)行先将下列各项报总:
  一、利率委员会的组织,委员姓名,职务,所属单位,代表行业;

  二、会期,议订利率的标准,程序;

  三、国行参加利委会的人员,对该会所起的作用;

  四、已经议订的利率是否适合当地具体情况,各方反应如何;

  五、今后利委会的组织与运用如何方为合理,提出意见。
  依照本指示应向总行提出的报告,暂以北京天津上海、汉口、广州、重庆、西安七大城市为限。其他次要城市由主管区(分)行掌握;遇有问题和意见,由区(分)行上报总行。今后七大城市利委会组织和利率的变动。以及北京天津、汉口三大城市在九月末以前预定降低利率的步骤,与每次实际降低后的数额,各主管行应随时报总。统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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