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内汇兑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8-01 生效日期: 1951-08-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为便利国内公私企业,各机关团体及个人的款项汇拨,并为活泼金融市场,促进物资交流,特制定本汇兑章程。

  第二条 汇兑种类:
  (1)票汇 收款人凭本行开出的汇票向付款行取款。?
  (2)信汇 以邮信委托付款行通知收款人,向付款行取款。?
  (3)电报汇款(简称电汇) 以电报委托付款行通知收款人,向付款行取款。?
  (4)电话汇款(简称话汇) 以电话委托付款行通知收款人,向付款行取款。

  第三条 汇款数额不加限制,但付款行如对汇款数额规定有一定限度时,从其限度。

  第四条 汇款汇率由本行按照各地情况分别订定。信汇、电汇、话汇,除收汇费外,并另收邮电费。

 

第二章 汇  出
  第五条 (1)汇款人申请汇款时,应先填具申请书,注明汇款种类、金额、收款人及汇款人的姓名、住址;汇款人如不能填写者,可由本行人员代填,但填好后须念给汇款人听,以得其同意为准。
  (2)军政机关公企等公款调拨必须用话汇者,应在申请书上批明理由,并加盖公章;但在电信局准许用密码传话的地方,可免予办理上项盖章证明手续。
  (3)电话汇款如因线路受阻当日不能通话,本行即改发电报;其电报费与已收电话费的差额多退少补。如汇款人不愿以电报发出者,应在申请书上预先注明。

  第六条 (1)电汇、话汇及信汇如汇款人需要留交者,须于交汇时在申请书上注明“留交”字样;信汇并得预留印鉴,由付款行凭以验付。
  (2)票汇收款人分记名与不记名(来人)两种,汇款时由汇款人指定之;本行并得视业务需要,得开迟期付款的汇票。

  第七条 (1)电汇、话汇以觅保取款为原则,如汇款人申请免保取款者,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本行即通知付款行凭以办理。
  (2)信汇、票汇以免保取款为原则,如汇款人申请凭保付款者,亦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本行即在汇票或信汇正付收条等各联上加盖“无保不付”戳记,由付款行凭以办理。

  第八条 本行收妥汇款及邮电费后,开给汇款人汇票或电、信、话汇临时收条;票汇并得根据汇款人要求另行开给汇费计数证明单。

 

第三章 汇  入
  第九条 票汇:不记名汇票;凭票即付;记名汇票须由收款人背书后,方能付款,但本行不负认定背书真伪的责任;如汇票上盖有“无保不付”戳记,须觅具本行认可的妥保,方能付款。

  第十条 电汇、话汇及信汇:
  (1)本行收到汇款行电报、电话或信汇委托书后,即按照收款人住址,通知收款人取款;如系留交者,不通知。
  (2)收款人接到付款行送达通知书及正付收条时,除留下正付收条外,应在原通知书上签章交还送件人带回备验。
  (3)正付收条应由收款人签盖与通知书上相同之印章并贴足印花:电汇,话汇除汇款人申请免保者外,均须觅保方能付款;信汇凭通知书上印鉴付款,如有疑义时或信汇正付收条上盖有“无保不付”戳记,概须取具妥保或提供其他证明,方能付款。收款人在本行原有存款户头者,各种汇款均得免保收账。
  (4)汇款收条送出如逾期两个月不取者,以退汇论,原送收条作废。

 

第四章 退汇及挂失
  第十一条 汇款人申请退汇时,应持原汇票或汇款临时收条来行申请退汇。如系汇票经本行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汇手续;但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汇票,须尚付款行查明确未解付时,方可办理。如系电汇、话汇、信汇经申请人在临时收条上签章后,由本行向付款行查明确未解付时,方可办理退汇手续;其查询费用由申请退汇人负担。各种汇款退汇付款时,本行并得向申请退汇人索阅证件或取保。

  第十二条 电汇、话汇、信汇收款人拒收汇款,请求退汇时,即由付款行通知汇款行转知汇款人,持原汇款临时收条,加具签章来行领款。如本行认为有疑义的,应具妥保;如收款人申请电报或电话退汇时,须另交电报费或电话费。正付收条送达后,经两个月尚未来行取款者,应即由付款行主动退回原汇款行通知汇款人,按退汇手续领款。留交汇款如逾两个月不取,亦同样办理。

  第十三条 凡汇款人或收款人自行请求退汇者,或因收款人地址不明或两个月不取而退汇者,其汇费邮电费概不退还;但由于本行应负责任的原因而退汇时,其汇费邮电费凭原出单证照退。

  第十四条 收款人遗失电汇、话汇或信汇正付收条,而付款行尚未解付时,就由收款人以背面向付款行申请挂失止付,并觅具妥保,登报三天声明作废(五十万元以下者可免登报,如当地无报者,可用公告方式);如无纠葛,即由付款行补发正付收条。

  第十五条 票汇持票人,在付款行所在地遗失汇票时,除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付款行应在函电向汇款行查明,如未办理挂失或退汇时,可由汇款行凭付款行的函电,补发汇票,迳寄付款行解付或依挂失人的请求,以电报通知付款行解付;如持票人在汇款行所在地遗失汇票时,除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外,汇款行应以函电向付款行挂失止付,俟复再行补发汇票,所有该项邮电费用应由持票人负担。

  第十六条 汇票有效期间暂定一年,逾期付款行即予止付,持票人应迳向汇款行请求退回票面金额,或委托付款行向汇票行代收。

  第十七条 各种汇款在未办妥挂失止付手续前,被人冒领者,本行概不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本行得随时修订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