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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七年、一九九八年和一九九九年执行计划的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5 生效日期: 1996-08-15
发布部门: 肯尼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八○年九月十六日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执行计划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1、中方派—3-5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肯7-10天。 
  2、肯方派—3-5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7-10天。 
  3、中方派—12-15人的舞蹈团及两名政府官员访肯10天。 
  4、肯方派—12-15人的舞蹈团及两名政府官员访华10天。 
  5、中方派4-5名中医药专家访肯7天。 
  6、肯方派4-5名肯草药专家访华7天。 
  第二条 体育 
  7、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进行互访,具体事宜由两国体育组织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8、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和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9、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档案 
  10、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11、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12、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13、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费用 
  14、本议定书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15、本议定书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16、本议定书中双方互派的艺术团,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7、本议定书不排除双方为加强两国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18、执行本议定书项目的细节,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19、在执行本议定书的过程中,如需修正项目或出现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0、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在下一计划未缔结前,本议定书仍然有效。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在内罗毕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肯尼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张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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