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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扶植客家演艺团队补助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8 生效日期: 2004-11-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客会文字第0930009487号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扶植客家演艺团队永续经营,鼓励演艺创作,提升团队展演水准,强化经营管理能力,特订定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扶植客家演艺团队补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扶植对象:系指从事与客家有关之音乐、舞蹈、戏剧等活动之客家演艺团队,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一)已于政府机关立案满二年者。

(二)具备明确之组织章程者。

(三)申请当年度营运状况良好者。

(四)具备固定办公场所与排练场地(含自用、合用或租用)。

(五)聘有专职行政人员及团员者。

(六)财务收支健全者(得以会计师签证或完税证明举证之)。

(七)申请当年度或前一年度展演制作数为一个以上者。

(八)申请当年度或前一年度至少有三场以上之公开演出者。

(九)有详实且具体可行之次一年度营运及创作展演、艺术推广计划者。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补助对象:

(一)政党或公民营事业单位所属演艺团队、学校或其附属团队。

(二)二年内曾接受本会补助,经评估绩效不佳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结报者。

(三)最近一年曾因违反法令规定而受处分,情节重大者。

三、本要点所称专职人员,系指于团队内从事艺术或行政工作为其主要之工作时间,且领有基本工资以上之待遇,并由团队投保劳工保险、全民健康保险者。

四、本要点所称展演制作数,系指一套完整之节目为一制作,非以演出场次计算之;另制作数可含改编或重制,然须为完整之制作。其规定如下:

(一)音乐节目,一场演奏会之曲目安排为一个制作。

(二)舞蹈节目,一场完整演出之舞码安排为一个制作。

(三)戏剧节目,一场完整之剧目安排为一个制作。

五、补助项目:

(一)团队排练或表演场地租金。

(二)培植团队表演人才经费。

(三)演出创作、版权等相关所需使用费。

(四)成果展示所需经费。

六、补助金额及次数:

每一申请单位每一年度以申请一次为原则,每案补助最高金额为新台币壹佰伍拾万元。

七、送件及审查时间:

(一)申请单位需填具申请书及当年度演出计划书(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于前一年度十二月十日(含国定假日,以邮戳或收件为凭)前寄

(送)达本会。

(二)本会将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八、申请方式:

请电洽本会文教处索取,或上本会网站下载本要点及申请数据表(网址://www.hakka.gov.tw/),填妥后检齐具体影音成果资料寄(送)本会(地址:110台北市信义区松仁路三号八楼)收。

九、审查作业:

由本会聘(派)请专家学者及本会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就下列评审考量方向加以审查:

(一)团队资格及组织架构。

(二)团队经营、发展潜力及创作展演活力。

(三)计划内容及可行性。

(四)计划执行能力及以往扶植成效。

(五)团队艺术表现水准及发展特色。

(六)经费编列的合理性。

(七)团队自评方法及成果呈现方式。

(八)团队长期发展计划(至少三年)。

(九)对于该类艺术之推广及扩大艺术参与人口之具体绩效。

(十)团队有结合社会力量以提升团队自我营运的作法。

(十一)有海外演出经验,对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具体贡献。

(十二)参加国际性艺术组织,为台湾争取国际艺术地位有具体贡献。

(十三)积极参与(或策划)多元文化活动,对于推广艺术欣赏有贡献。

(十四)经常从事偏远地区乡镇、学校之推广演出,有实际绩效。

(十五)经营绩效良好,有开拓观众能力及募款能力。

(十六)对艺术有创新、前瞻之创作或对传统之保存发掘有具体成绩。

十、扶植期限:

每次申请扶植期限为一年,惟各演艺团队得依其长期发展计划,于次年度继续提出申请,由审查小组依先前执行成效记录,评定是否继续给予扶植。

十一、团队责任与义务:

(一)依本要点扶植之团队应履行下列事项:

于当年度内举办新作发表或成果公演(至少一场)。参与本会举办之活动。

(二)团队应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提送计划执行成果报告(含自评)供参。

十二、本会为了解、掌握计划执行之进度、成效,必要时将组辅导小组或委请专业团体(或个人)实地访视,经考评绩效优良者,于次一年度提出申请时,得列为优先补助对象之参考。

十三、财务管理:

(一)经核准之补助案,若计划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者,应即报本会核办,未依规定办理者,本会得撤销其补助,并视情节轻重追缴全部或部分补助款。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受补助单位接受本会及其它政府机关补助,其合计之补助金额占计划总经费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应依政府采购法办理采购,并通知本会及其它补助机关依规定办理监督。

(三)补助款分三期拨付,第一期款于核定补助后一个月内,凭领据拨付总补助款之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款于演出或七月底前提交期中报告经本会评核通过后,凭领据拨付总补助款之百分之四十,第三期款于计划执行完成后十日内,检具余款领据、计划总经费支出明细表、获补助项目及金额明细表〈如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并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十份成果报告书〈含工作日志〉及相关数据报本会核拨(以上文件一律以A4大小纸张直式横书缮打装订、各页右下方加注页码,并请备电子文件)。

(四)逾期请款应事先报本会核备。

(五)原始凭证应依照「支出凭证处理要点」之规定办理,并加装封面,依序装订。

(六)有关补助之所得税扣款,由受补助单位依规定负责,并于原始凭证送本会时,一并送相关扣缴证明文件。

十四、其它相关规定:

(一)如涉及音乐、舞蹈版权或或其它著作权问题,应于演出前取得授权同意,如有争议,责任归属于申请扶植团队。

(二)核定补助内容如因主客观因素变迁,致有调整之必要者,应于执行三十日前报请本会同意后始得为之;但办理成效不佳查有实证,经书面通知仍未改善;或活动内容与原申请计划不符,补助经费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经费有虚报、浮报或其它违反本要点之情事者,本会得酌减或取销其补助,并得于一定期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十五、本要点陈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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