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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人民币进出国境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7-07-25 生效日期: 1957-07-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7)银密国汇字第168号

对执行禁止国家货币进出国境的原则不变,但可由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即对所有出入国境的旅客和边境居民携带小额人民币出入国境者,可由各地自行规定一个限额,准许其携带出入国境。但此项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次人民币5元,票面额不超过人民币1元(包括1元(包括1元在内)。各地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并联系有关部门审慎的决定限额后执行。特别是中朝、 越边境更慎重考虑决定。
   1958年1月8日(57)银密国汇第45号海关总署(58)密行胡第4号关于携带人民币出入国境问题的联合批复摘要;
  (1)对于旅客和边境居民携人民币出入境,由各地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所拟订的掌握标准,如果各地在执行中尚无困难,可仍按既定办法掌握;但对于中朝、中越边境居民携出入人民币,须慎重考虑,尤其是对已发生人民币黑市的地区,为了有利于兄弟国家管理市场,我们应从严掌握,如果允许携出,应以用剩的零钱为限。

  (2)关于般员携带人民币出入,对船员携带在一元(包括一元)以下的人民币可准许进出。

  (3)关于硬分币携带出入境问题,对旅客、边境居民和船员携带的硬分币原则上出境时可以不限数量,但在中朝、中越边境地区,为了防止人民币黑市的扩大,了境数量仍应从严掌握,一般仅以用剩的零钱为限。携入硬分币的数量以不超过日常找零使用者为限。并须注意防假,有怀疑者可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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