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撤销、关闭、停产企业停止计息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1-11-20 生效日期: 1961-11-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1)银信工字第436号
福建省分行:
  信字第109号函悉。总行与财政部“关于停产、撤销、迁并企业的财产财务处理工作的几项规定”中第(三)条所谓撤销、关闭、停产以及全部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贷款停计利息,是指凡撤销、关闭和决定全部停产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企业(不包括上级决定短期停产和部分停产的企业),如在文到之前已经撤销、关闭或全部停产者,均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停计利息,因此不发生退息问题。
  撤销、关闭、停产企业的结算户存款,也应在贷款户停计利息的同时停止付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