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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扩大部属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7-06 生效日期: 1993-07-0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一、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社会需要的变化和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专业目录,提出本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意见,报司法部审批。

  二、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社会需要,可适当增加调节性的招生计划,可在本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25%以内,招收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并可变通使用委培生和自费生的比例。

  三、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国家教委核定的学校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招生总数的基础上,增加20%的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也可招收适当数量的旁听生(不发文凭)。

  四、学校根据招生情况,可以调整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职研究生、定向研究生的比例;可在计划外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委培生、自费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委培定向生毕业生必须回原单位工作。

  五、学校可以举办专业证书班、岗位培训和脱产大专班等多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可按年度招生计划数的20%增加计划外招生人数。在确保招生质量的条件下,经学校所在省(市)招生办的同意,函授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班可适量超计划招生。

  六、经国家教委批准可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学校,可按年度招生计划数的25%增招计划外的委托培养生。
  获准招收专科生的院校,可招收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开办法律大专班,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人才。

  七、学校在批准的国家事业编制内,根据社会需要和科研任务,确定和调整本校科研机构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八、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在投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可自行审定生活用房和部分教学用房的设计文件。

  九、学校根据所在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可提出各类学生的学杂费和委培生、自费生、旁听生等收费标准,报司法部核准。

  十、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可统筹使用本校的预算内事业费和预算外经费,可制订本校的分配办法和各种津贴标准,校内津贴部分不计入奖金。

  十一、学校要把握本校出版社的出版方向并批准本校出版社的年度出版选题和出版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学校根据校内各方面承担任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可选择不同的用人制度和管理体制。可在国家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确定校内各类人员的构成比例。在不增加国家投入的前提下,学校为事业发展需要,可按当地有关规定,使用临时工和合同制工作人员。校办企事业聘用各类专业人员,可不受现行编制的限制。

  十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必设机构外,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确定校内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可不参照主管部门对口设置校内机构。

  十四、学校可以提名副校(院)长的任职人选并负责考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调入或调出副校级干部;拟任副校(院)长的人选和拟调入或调出的副校级干部由部政治部审核,报部党组审批任免。

  十五、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师资建设的需要,可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自聘国内学者任本校的兼职和名誉教授,依据有关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职称数额内,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破格晋升的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占指标和不受名额的限制。

  十六、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有关规定,由校长或党委书记代行审批本校人员出国留学、代行审批副校长以下教学、科研等人员出国参加合作科研、国际学术会议和涉外校际交流等活动;代行审批外籍人员来华讲学和访问;学校审批上述事项时,应及时报部教育司、外事司备案,以便于有关部门为此办理出境和入境签证手续。

  十七、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一方面增加了办学的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也给学校管理工作加重了责任,因此各校既要充分用好下放的权利,又要确定负起责任。对学校已批准的事项或作出的决定,如内容显属不当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变更或及时纠正,对屡次违反有关规定和原则行使权利造成一定后果的院校,可以视情况停止该院校行使本文件下放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十八、本文件由司法部教育司负责解释,从正式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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