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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率问题的请示报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3-02-21 生效日期: 1963-02-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3)银密计胡字第26号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
  现将现行利率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和我们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城乡个体手工业、合作商店等存款和贷款的利率问题。1959年全国统一利率时规定,对这些企业的存款,都和国营企业一样按月息一厘八计息;对这些企业的贷款利率,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有的定为月息七厘二,有的定为月息六厘。我们认为应作统一规定,拟从1963年4月1日起,对合作商让原则上不贷款,如有临时贷款,一律按月息七厘二计息;存款按月息一厘八计息。对市民修缮房屋的贷款和职工小额质押贷款,按月息七厘二计息。对城乡个体手工业、小商贩、未定息的合营企业、合作小组,银行一律不贷款,取消原来规定的利率;1963年3年底以前发放的尚未收回的贷款,应当抓紧清理收回,对这部分贷款,仍按各分行原定利率计息。

  二、关于过期贷款加息问题。1955年9月6日规定:对国营、合作社营和私营企业的过期贷款(农民及个体劳动者贷款除外),从过期之日起,一律按原定利率加息10%。为了坚持贷款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今后仍应实行过期贷款加息10%的规定,但实的范围,拟改为国营工业、手工业和商办工业;对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农业贷款,过期暂不加收利息。

  三、关于工资基金专户存款计息问题。根据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专户存款,一律不计利息。目前有的地方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也实行了工资基金管理,我们认为,对那些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专户存款,也不计利息。

  四、关于结算贷款利率问题。现行的托收承付结算贷款利率为月息六厘,信用证结算贷款利率为月息三厘。为了鼓励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和加强经济核算,拟从1963年4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不论托收承付或信用证结算贷款,一律按月息三厘计息。对商业的结算贷款,如果资金可以单独分开,也可按三厘计息。
  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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