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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6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5]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本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经过五年的运转,初步形成了良性的财政运行机制,调动了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首都经济社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本市财政管理体制运行面临新的形势。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县功能定位,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需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财政改革日益深化,财政基础工作逐步夯实,为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二、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落实区县功能定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拓展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创新财政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在各区县、各部门广泛收集、核实、确认基础数据的前提下,按照零基预算原则核定区县基本需求,综合运用调整存量、让渡增量、转移支付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加公共事业发展补助,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为进一步促进区县协调发展,对公共事业发展保障能力相对薄弱的区县予以补助,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市财力情况逐步提高对区县的补助程度;对规范公务员收入等基本需求标准提高予以补助;对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管理职能外延、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等事权转移予以补助,提高区县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二)拓展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提升构建和谐社会能力。 
 
  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要把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健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保证乡镇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建立基层公益事业专项补助,按照管理规模补助社区居委会,按照经济发达程度分档补助农村村级公益事业,提升构建和谐社会能力;建立农村社会事业专项补助,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对远郊区县的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予以补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支持基层公益事业的补助标准与操作细则等,明确基层组织事权责任,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三)加大市对区县资金的支持力度,落实区县功能定位。 
 
  贯彻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落实区县功能定位。建立解危排险资金,疏散城区人口,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加大南城转移支付,促进城区协调发展;建立“城中村” 改造与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创造城市宜居环境;对奥运场馆周边道路拆迁予以补助,保证承办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生态保护资金,支持山区搬迁、生态林建设、水源地生态保护和山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制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办法,开发区内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留用,支持开发区做大做强。 
 
  (四)完善激励调节机制,调动区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为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将收入增量进一步向区县倾斜。完善激励机制,对补助区县补助额每年递增补助10%;取消调节机制增量上解,增强区县收入增长的受益程度;建立增收奖励机制,从个人所得税增量中安排奖励区县资金;建立精简机构和人员奖励机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五)规范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通过市级部门预算增加专项资金支持区县发展。继续加大投入,支持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林水利支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教科文卫等支出,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落实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在保证市本级依法增长的基础上主要用于农村的规定,用于区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 70%.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对区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项目申报、论证与审批,对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符合条件的实行政府采购,并对资金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区县政府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项目库的建设和项目的前期论证等基础工作。 
 
  (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求真务实地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为促进区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对涉及群众利益、社会稳定,以及因政策调整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将按照相关政策及评审结果予以补助。 
 
  三、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提高对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认识。结合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各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科学发展”的方针,合理安排支出顺序,确保不留硬缺口;要依法保证教育、农业、科技、文化、卫生等支出;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稳定的“三农”投入增长机制;设立社会保障准备金、偿债准备金、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促进改革、发展与稳定。 
 
  (二)完善区县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乡镇在保证基本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支出顺序,优化支出结构;转变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预算共编,推行集中收付,加快采购统办,严格票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审批制度,确保粮食直补等各项政策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基础工作。遵循“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素质高”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准确可靠数据为基础的数字化管理机制,实现基础数据全面完整、动态变化及时更新、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滚动项目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税务、财政部门要加强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健全征管机制;对特大型企业因经济结构调整发生跨区县迁移,调整相关区县的上解或返还额。 
 
  (五)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六)具体核算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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