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五日教育部台军字第093012986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律定直辖市及县(市)联络处军训督导迁调及遴选作业,使人事管理更有效,以达成人事运用需要并促进人事管道畅通,特订定本规定。
二、迁调及遴选类别区分:
依直辖市及县(市)联络处辖区大小及任务特性区分成二个类别如下:
(一)甲类:台北市、高雄市、台北县、桃园县、台中县、台中市、彰化县、台南县、台南市、高雄县等十个军训督导。
(二)乙类:宜兰县、基隆市、新竹县、新竹市、苗栗县、南投县、云林县、嘉义市、嘉义县、屏东县、台东县、花莲县、澎湖县、金门县等十四个军训督导。
三、迁调及遴选共同基准:
(一)最近三年考绩均为甲等以上。
(二)距本阶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
(三)近三年内未曾受记大过(或累积满一大过)之处分。
(四)近五年内未曾因体罚、擅离职守、不贯彻命令、财务操守及不当男女关系等受处分。
四、学历:
具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国防部指参以上学历。
(二)国内外大学硕士以上学位。
五、年资经历:
(一)甲类:
上校现阶须满二年以上,且具下列条件之一者:
1、曾任大专院校军训室主任、本部中部办公室第六科核稿督学或甲类军训督导。
2、曾任本部军训处、本部中部办公室第六科及直辖市军训室借调人员或督学、或乙类军训督导满一年以上。
3、大专院校生活辅导组组长满二年以上。
(二)乙类:
现阶上校或具备年度候选上校资格之现阶中校,且具下列条件之一者:
1、曾任本部军训处、本部中部办公室第六科及直辖市军训室借调人员或督学、或甲类首席助理督导、或乙类军训督导一年以上。
2、曾任大专院校生活辅导组组长或高中职校主任教官一年以上。
六、工作绩效表现:
以最近三年考绩绩等及奖惩情形综合评量。
七、迁调及遴选作业程序:
(一)合于本规定所定各项申请资格者,得依个人意愿申请迁调或遴选,填写志愿申请表经服务学校军训主管及校长或所属单位军训主管(本部军训处借调人员为处长、县(市)联络处及中部办公室第六科人员为中部办公室第六科科长、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借调人员及督学为军训室主任)同意后,报本部并同年度寒暑假迁调作业办理。
(二)本部得视任务需要或各联络处工作绩效表现,主动检讨办理迁调。
(三)调入直辖市政府教育局之军训督导,依程序须先征询其所属军训室主任同意。
八、迁调及遴选考量因素:
(一)优先参酌军训工作评鉴成绩及过去三年考绩、五年奖励。
(二)其它考量因素之优先级:
1、个人志愿或地区。
2、担任职务。
3、单位特殊或偏远状况。
4、个人任现职年资及任教官年资。
5、距离远近(现职服务地区与志愿之间距离)。
6、个人学历;以学历高者优先考量。
7、其它考量因素。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