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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7-28 生效日期: 1965-07-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发布文号:

目前有些地方反映,在加强战备,部队紧急调动转移时,指战员的储蓄存款来不及当时提取,即使临时通知提取,也容易泄露国防机密。如将存款单证带到新驻防地点办理托收,又费时费事,或发生泄密。因此,根据中央关于备战工作的指示精神,在确保国防机密,便于提取存款,银行账务不致错乱的要求下,制订了“关于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储蓄存款的处理办法”。
  一、驻在部队的储蓄所或者专门办理部队业务的储蓄所(包括部队代办所ぉ,在部队转移时,管辖行处应派出政治可靠人员携带正式介绍信和使用中的账册(包括定、活期储蓄账卡ぉ、印鉴卡片等,到新的驻防地区向当地行处办理移交。在交接过程中,要做到方便储户,严密核算,简化交接手续。可采取边移交、边核对、边存取,原有账卡,印鉴尽量沿用的做法。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ぉ及时办理交接和账务处理。原储蓄所管辖行处的派出人员,在启程前或者到达新驻防地行处后,应分别抄列“定、活期储蓄存款余额和账册交接明细表”(除户名不填外,应包括定储存单号码、本金、起讫期限、利率;活储存折号码、存款金额、账页张数等ぉ一式三份,交新驻防地行处。
  新驻防地行处在账务处理上,可采取两种做法:一种是在点收账册后,先行通过(借ぉ236暂付款项(贷ぉ111定期储蓄存款、112活期储蓄存款科目办理转账,作为本身的储蓄存款处理后(在定储卡片账左上角和活储分户账摘要栏应注明×月×日交接字样ぉ,再与储户对账;或者采取边与储户对账,边通过“暂付款项”科目列账,作为新发生业务处理。
  (二ぉ认真贯彻内外核对,账折(单ぉ见面。原储蓄所管辖行处的派出人员,应会同新驻地行处对储户的存单与卡片账逐一核对,存折余额与分户账余额逐一核对。核对相符后,新驻防地行处应在单、折、账、卡上分别注明×月×日移交并加盖业务公章和有关人员名章,然后将存单,存折退给储户。
  (三ぉ存取手续。对到期支付、续存、提前支取的存单,以及活期储蓄存折的存取,由新驻地行处按一般手续办理。所有支付的定活期储蓄利息,一律由新驻防地行处以“252各项业务支出”科目列账。
  (四ぉ款项划转。新驻防地行处对原储蓄所移转的定、活期储蓄存款,会同原储蓄所管辖行处的派出人员对有关账卡与储户单、折全部核对相符后,应在三份“定活期储蓄存款余额和账册交接明细表”上会同签章,将一份交给原储蓄所管辖行处的派出人员带回,一份作为向原储蓄所的管辖行处划付应收的垫付款项报单的附件,一份留存。
  原储蓄所的管辖行处接到新驻防地行处的划款报单和附件,经与原派出人员带回的交接明细表和事后监督部门的有关账册核对无误后,应从原储蓄所的有关储蓄存款科目办理结清账务的转账手续。
  采用以上办法,如果部队调动时,有人留在原地,或将存单留给家属,则在新驻防地点办理移交核对过程中,应在交接明细表上注明“存款仍在原行处”,并在“暂付款项”中剔除此项数字,然后将此部分账册带回原驻防行处,继续办理存取。

  二、一般的储蓄所有部分部队储蓄的,这部分储蓄可以在部队到达驻地后,由团以上部队统一收集存单、存折,开介绍信向当地支行办理付款手续。当地支行凭存单、存折付款再向原储蓄所的管辖行处办理划账手续,所有已付的储蓄单证汇总寄到原储蓄所核对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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