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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准备金转存款利率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5-26 生效日期: 1965-05-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5)银机计字15号
上海市分行:
  文电悉。现将人身保险准备金转存款利率问题答复如下:
  人民银行对人民保险公司提存的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转存款,应一律视同国营企业存款,从一九六五年六月一日起,利率可按年息二厘一毫六计算。由于利率调整影响保险公司的损益问题,应由公司和当地财政部门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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