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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制专项贷款利率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5 生效日期: 1999-01-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9]10号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印制专项借款利率的请示》(银印财[1998]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以及和平发展资金需要,从1990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系统印制企业的印制专项贷款一直实行年利率4.68%的低息优惠政策。在利率调高的时候,这一利率也未作调整。近几年来,尽管银行利率多次下调,但这一利率水平仍比目前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39%)低1.71个百分点,比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年利率5.13%)低0.45个百分点,人民银行对印制企业贷款仍然是优惠、支持的。因此,我行对银行系统印制企业的印制专项贷款利率不作调整,仍按目前年利率4.68%执行。
  19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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