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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群众向越南人民捐献的问题处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7-05-12 生效日期: 1967-05-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7)银密中业字第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
  近来有些行处来函询问有关援越抗美捐款的处理问题,现将国务院外事办公室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给各地外办的通知简要摘录如下,各行可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处理此类问题:
  “根据目前越南形势的发展和中央关于大力支援越南人民抗美救国斗争,特别是千方百计地给越南南方人民以道义的和物质的有效支援的指示精神,对我国人民群众援越捐献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目前不发动群众向越南捐献。如有人自动捐献,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现款(包括现金、白银、首饰折价)和各种物资,由各收到单位分别转交北京越南驻华使馆和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阵线常驻北京代表团。转交时应将捐献人的姓名、地址一并送交越方。同时,由收转单位复信捐献人,说明处理情况。

  (二)各种票证一律退回本人,不转交越方。如因寄件人姓名、地址不明无法退还者,可分别转交票证印发机关处理;粮、油票转交粮食部(局),布票转商业(局),公债券、侨汇券转人民银行(分行)。

  (三)通过邮局、银行寄给越方的汇款和邮包,照常投递。但其中属于我国内部使用的各种票证,一律不予收寄,并向寄件人进行解释。
  南京市支分(67)银会革字47号函请示对唐士坚同志询问援越捐款如何汇寄问题,希南京市支行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处理,总行不另作复。

一九六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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