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3 生效日期: 1994-04-23
发布部门: 吉尔吉斯斯坦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传统友好关系和进一步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在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和体育领域的合作的愿望,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卫生和体育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发展和扩大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为此双方将: 
  ——支持有关组织和院校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互派教师、学者,以相互了解教育情况,进行学术研究工作、讲学,和交换信息; 
  ——互派留学人员到对方国家学习; 
  ——在编辑和出版教材方面相互给予必要的理论和实际协助、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书籍; 
  ——探讨签订一项双方政府间的关于相互承认两国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文凭、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的可能性; 
  ——鼓励学者和专业人员相互参加在双方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和座谈会。 
  第三条 
  双方促进在文化艺术领域按下列方式开展交流与合作: 
  ——支持组织和举办文化日、艺术节; 
  ——互派艺术团演出; 
  ——举办造型艺术和工艺美术展览; 
  ——支持合作排演戏剧和音乐作品; 
  ——在研究、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遗产方面给予协助。 
  第四条 
  双方促进两国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向对方有关专业人员提供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的资料进行学术研究和文化教育工作的可能。 
  第五条 
  双方促进新闻、图书出版和图书贸易方面的合作,促进相互翻译、出版和交换文艺作品及儿童、科普和文化书籍; 
  第六条 
  双方促进两国在电影领域的交流,包括合作制片和交换影片。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广播、电影领域的合作,其方式包括: 
  ——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片; 
  ——交换电视片、录像节目、广播材料和音乐录音材料; 
  ——互派记者、广播电视工作者。 
  第八条 
  双方将发展医学和卫生,包括传统医学领域的合作。为此将促进: 
  ——医学、卫生部门之间加强和发展直接合作; 
  ——互派医生、研究人员,并交换医学和卫生方面的最新信息。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体育组织之间开展交流,举办比赛、友谊赛、互派运动员、教练员。 
  第十条 
  双方相应的部和部门可在本协定基础上制订直接合作议定书。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条款可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在比什凯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吉尔吉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有分歧时,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潘占林 巴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