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75号
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户口簿能否作为代支取人支取未到期储蓄存款身份证明的请示》(葫银字[1998]3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储蓄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 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四 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据此,户口簿可以作为代支取人支取未到期储蓄存款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