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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口簿能否作为代支取人支取未到期储蓄存款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7 生效日期: 1998-12-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75号
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户口簿能否作为代支取人支取未到期储蓄存款身份证明的请示》(葫银字[1998]3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储蓄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 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四 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据此,户口簿可以作为代支取人支取未到期储蓄存款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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