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大气科技合作声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14 生效日期: 1993-10-14
发布部门: 联邦德国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两国政府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在波恩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大气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强两国在大气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声明愿就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性,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大气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二、合作形式可包括: 
  (1)交换和提供大气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出版物、信息和资料; 
  (2)交换科学家、工程师、专家,安排代表团或专家组以及培训性质的互访; 
  (3)提供和交换用于测试、鉴定、评估的设备、样品、仪器的部件; 
  (4)开展气象通信、卫星气象和数值天气预报领域的合作; 
  (5)开展合作研究和联合组织学术会议、研讨会和讲座; 
  (6)促进双方气象部门之间,仪器公司之间以及气象部门与仪器公司之间在气象仪器领域方面的合作; 
  (7)在其他领域的合作。 
  三、每项任务或活动的责任及其运作的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由双方商定。如费用方面无特别的协议,各方将支付自己的费用。 
  通过世界气象组织自愿合作计划可进行某些培训活动。在此情况下,向世界气象组织申请前,双方进行直接接触是有益的。 
  四、在执行双方商定的活动时,各方应在本国的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尽力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方便。 
  五、根据需要,双方将通过会晤或通信联系以商定、协调和执行合作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会晤的日期和地点将由双方气象局长共同商定。 
  六、根据本声明开展合作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和资料的出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获得其专利或向第三方转让。 
  七、根据双方协议交换的气象资料和产品,除非另有规定,只能在内部使用(在两个气象部门内所进行的活动,包括、但并不限于处理资料和产品以生成进一步的产品),并且不能进行免费或商业性的再分发。 
  八、在本声明下进行的合作,期限为五年。如果没有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发出终止通知,合作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在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声明九十天后,声明则终止。 
  本声明下的合作终止后,当时正在进行中的各项活动将随之终止。 
  本声明可通过双方书面协议的形式加以修改或延长。 
  本声明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中国气象局代表 德国气象局代表 
  邹竞蒙 莫 尔 
  (签字) (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