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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本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8 生效日期: 2005-12-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监二[2005]169号
 各区县安监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 
 
  为严肃事故处理,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依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本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类别 
 
  1.死亡事故; 
 
  2.重伤、急性中毒3人以上事故; 
 
  3.重大险肇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 
 
  4.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吸入中毒5人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疏散事故。 
 
  二、通报范围与要求 
 
  1.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人以上的事故,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在所属行业内通报,并抄送事故发生地区、县安监局,属市直接监察企业的,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区县安监局可视情在本区域范围内予以通报。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吸入中毒5人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疏散事故、重大险肇或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局应于事故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所辖范围予以通报,并抄送市安监局。 
 
  3.发生3人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事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明确批示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并视情商有关部门在媒体上予以披露、报道。 
 
  4.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监部门或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发出“督促函”,敦促其加强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控制事故发生。 
 
  三、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协商同级人民政府新闻主管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社会通报和发布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安全生产情况和信息。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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