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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东开发贷款利率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2 生效日期: 1998-09-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8]39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建议对浦东开发贷款继续执行原优惠贷款利率的请示》(沪银货信[1998]2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浦东开发贷款改由建设银行承贷的通知》(银办发[1998]45号)的有关精神,从1998年起,浦东开发贷款利率按照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中央财政贴息3%。法定贷款利率与财政贴息3%的差额部分由项目企业自行承担,人民银行不再对该项贷款贴息。如企业确有困难,可商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19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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