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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中两行往来的利息计算及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等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6-15 生效日期: 1981-06-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1)银函字第69号

上海市分行:
  沪银会计第246号函悉,并经研究,现答复发下:
  (一)关于农中两行全国联生往来和分辖往来的联行汇差,每天进行轧算纳入当地人农(或人中)两行往来账户,主要是为了便于对农中两行资金实行归口清算和项目电报能及时反映,以利考核。我们考虑,这项工作,基层行处、所每天营业终了或次日营业开始时办理汇差划转,约增一、两笔业务,工作量不大,仍以按照规定办理为宜。待执行一个阶段后,再视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是否需要修改,并请向农行分行解说清楚,以利工作的开展。

  (二)农中两行与人民银行往来资金纳入人农(或人中)两行往来账户计息后,对一九八0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农中两行往来资金的应收、应付利息,已确定由人行总行承担,请按照(81)银会字第41号通知办理。

  (三)关于(81)银发字第147号批转《关于保险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提到,“从今年起,银行应根据联行计息利率,按月息二厘七计算”。该发到分行时,一季度利息已按月息一厘五计给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补给,还要从二季度开始,再按月息二厘七计算,可由分行决定。

  (四)关于分行信托部与银行的资金往来也应按联行计息利率月息二厘七计算,是从一季度补算,还是从二季度开始亦可由分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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