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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八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1-18 生效日期: 1982-01-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央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铁道兵后勤部、基建工程兵后勤部:
  为了进一步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二年继续发行国库券四十亿元,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二十亿元,城乡人民购买二十亿元。为了顺利完成一九八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根据国库券条例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库券条例第  条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并由人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所属机构同时代办。

  二、一九八二年国库券属于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库券收款单(代国库券);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会同人民银行总行分发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转发所属县(市)支行(包括单设农业银行县支行)。人、农(或人、中)两行双设机构地区,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转发农、中两行县(市)支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应根据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提供的个人购买国库券任务分配方案,编制一九八二年四种(一元、五元、十元、一百元)面额国库券所需数量的领用计划,于三月底以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以便据以分配发运。

  三、单位认购和交款办法:
  中央、地方和部队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任务和自己的财力认购国库券后,应填写“一九八二年国库券认购书”(表式一)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当地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作为统计上报国库券报表的依据;第二联送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完成认购任务的报告;第三联由认购单位留存。
  单位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二年国库券交款报告书”(表式二)一式四联,连同转帐支票向其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交款(在当地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户的认购单位,可由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代为收款;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可持转帐支票到人民银行交款)。银行收款后,在交款报告书四联上均注明收款日期,并加盖公章签证。然后将第四联留存,第一联送当地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作为统计上报国库券报表的依据;第二联和第三联退交款单位。交款单位将第二联送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完成交款任务的报告;第三联由交款单位留存,代记帐凭证。
  各单位对认购的国库券款项,原则上一次交清,少数单位有困难的,可分两次交清。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收款后,应向交款单位签发“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收款单”(表式三)三联,第一联由收款银行代收入传票;第二联给交款单位收执,作为领取本息的凭证;第三联由收款银行留存,作为核对还本付息的依据。

  四、个人认购和交款办法:
  个人购买国库券,如所在单位(农民由生产队、市民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认购、交款和领取国库券的手续,采取一次认购、一次或分期交款的办法。由于购买数额较大,不便在单位统一购买的,也可到银行直接购买。
  各单位领导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任务,动员大家自愿认购,认购工作一般应在四月底以前结束。认购工作结束后,由单位统一填写“一九八二年国库券认购书”(表式一)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当地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作为统计上报国库券报表的依据;第二联送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完成认购任务的报告;第三联由认购单位留存。
  职工交款,可以由本人一次交清,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工资发放部门,按其所订的交款计划,从应发工资中代扣。农民交款,可以由本人一次交给生产队,也可以采取由生产队统一垫交,在分配时扣回的办法。市民由本人到街道办事处交款。各单位(包括生产队、街道办事处)代收的国库券款,每旬或每月集中送银行办理交款手续。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二年交款报告书”(表式二)一式四联,银行收款后,在交款书四联上均注明收款日期,并加盖公章签证。然后将第四联留存;第一联送当地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作为统计上报国库券报表的依据;第二联和第三联退交款单位。交款单位将第二联送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完成交款任务的报告;第三联由交款单位留存。
  少数直接到银行购买的,由购买人填写(或银行代填)“一九八二年交款报告书”两联,一联送当地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作为统计上报国库券报表的依据;另一联由银行留存。
  在国库券未发到前,各单位(生产队、街道办事处)代个人交款时,由收款银行先开给“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款临时收据”,只限于作换领国库券的凭据。临时收据的格式和换领国库券的处理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订下达。

  五、人民银行对于代收的国库券款,应在“90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和“91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下分别开立专户,不计利息。
  人、农(或人、中)两行双设机构地区,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应于当天(或次日营业开始后)划转当地人民银行经办行。
  农业银行县支行所属营业所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应于每月二十五日上划一次。
  人民银行各经办行(包括单设农行县支行)对于代收的国库券款项,从一九八二年三月份起,应每月上划一次。于次月月初将截至上月底的数额全部逐级上划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省、市、自治区分行汇总后,于中旬内转划人民银行总行。同时,由人民银行总行划交中央总金库,以89“款”“国库券收入”科目入库。

  六、个人购买的国库券要妥善保存,如果发生遗失,银行无法挂失,各级财政、银行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七、还本付息办法:
  根据国库券条例第  条规定,国库券还本付息自发行后第六年起办理。单位购买的,不再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一九八七年六月由财政部负责组织举行抽签仪式,邀请各方面代表到会监督抽签。按国库券号码末尾两位中签号数,分别从一九八七年到一九九一年偿还本息。抽签具体办法,在一九八七年抽签前另行公布。

  八、报告制度:
  在发行国库券过程中,为了便于向国务院报告国库券发行情况,各省、市、自治区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中央各主管部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铁道兵后勤部、基建工程兵后勤部应向财政部报送以下材料(并抄送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
  1.二月底报送国库券任务分配方案,分配依据和工作部署情况。
  2.从三月份起到交款结束止,每月十日前报送一次认购和交款情况书面简报,着重反映踊跃认购和交款好的典型事例以及分配发行中存在的问题。
  3.交款结束后,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认购、交款情况、各阶层购买国库券负担水平的分析、工作经验和对今后发行国库券的意见等。并附“一九八二年国库券认购、交款情况统计表”(表式四)。

  九、为了加强地方国库券推销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检查督促,中央各主管部门、解放军后勤部门应将分配给所属单位的国库券购买任务,通知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中央、地方和部队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都要将“认购书”和“交款报告书”的第一联送给当地的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应根据各单位的“认购书”和“交款报告书”,按单位类别分别统计认购和交款数,于每月末填写“一九八二年国库券认购、交款情况统计表”(表式四)一式三份,交款总数经同级人民银行核对盖章后,财政、银行各留一份,其余一份于每月五日前上报省、市、自治区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省、市、自治区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上报财政部。

  十、为了搞好国库券的组织发行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国库券推销委员会要由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也要指定有关人员办理具体工作,掌握认购和交款情况,及时向本地区(部门)领导和财政部反映情况,报送书面材料。请将经办人名单和电话号码告诉财政部,以便联系。财政部预算司债务处的电话是86.6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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