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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能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6 生效日期: 1998-05-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能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请示》(桂银报字[1998]第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属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因此,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如发生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资金由总行统一划拨,分支机构之间相互承担责任没有实际意义,并且可能影响人民银行的对外信誉。因此,各分支机构之间的纠纷一般应由上级行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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