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律师十要十不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11 生效日期: 1990-11-1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
  为切实搞好律师队伍的整顿工作,促进律师从业清廉,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总结各地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经验,现将《律师十要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在律师整顿工作中,认真组织律师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应在律师事务所公开张贴,接受群众的监督。
  
  一、要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不准律师私人开业或变相私人开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二、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工作制度;不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

  三、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四、要注重精神文明的修养,礼貌待人;不准骄傲自大,侮辱他人。

  五、要认真办案,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不准敷衍推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六、要保守国家机密和执行职务中知悉的秘密;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

  七、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准律师个人收案收费。

  八、要从业清廉,克己奉公;不准吃请受贿,以职谋私。

  九、要严格按规定开支各项费用,为当事人精打细算;不准铺张浪费,挥霍当事人钱物。

  十、要公平竞争,以优质高效服务树立信誉;不准抬高自己,贬低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相关法规: 不准 司法部 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