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07 生效日期: 1994-09-07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37号)精神,我委研究提出了《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结合本省市、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和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的具体措施。贯彻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是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扩大出口创汇的重要措施。自国务院国发(1992)30号文件下发以来,全国已有2300多家生产企业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成为促进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的一支骨干力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37号),使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自营企业)保持出口后劲,扩大出口创汇,不断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保证自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国家经贸委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自营企业转机建制,增强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
  (一)要帮助自营企业全面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的各项自主权。在实施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各项企业改革工作中,将具备条件的自营企业作为重点之一。

 

  (二)要支持自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资产或产品为纽带,根据不同的条件,组建企业集团或各种不同类型的联合体,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营、合作,组织和带动相关产品和技术出口,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

  (三)国家经贸委拟与各地方(部门)配合,选择一批资产总额有相当规模、年自营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企业(企业集团则要求核心企业要达到上述标准),进行国际化经营试点,帮助和培育其逐步发展成为工贸结合的国际化企业集团。
  
二、加强综合协调,为自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要及时了解自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主动与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商检等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帮助自营企业解决出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出口产品,商请银行优先解决其出口所需流动资金。
  对自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所需外汇,商请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及时解决。

  (二)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在能源、运输等生产要素的配置方面,重点保证自营企业生产和出口的需要。

  (三)为完成重大、紧急出口任务需要少量资金的自营企业,国家经贸委和各级经贸委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项资金中尽可能给予支持。
  
三、加快自营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不断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提高自营企业的出口竞争能力作为技术改造的重点之一。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改进包装、提高出口产品的创汇能力,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占有率和知名度的拳头产品或著名商标。
  技术改造的重点是那些生产经营管理好、出口比重大、产品出口前景好且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自营企业。在项目选择上,优先考虑:
  1、改造后年新增出口额的100万美元以上或新增产品销售中70%以上出口的项目;
  2、已有一定出口规模和基础、急需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档次、增加附加值的项目;
  3、需提高质量、改造包装、更新装备的具有独特工艺的我国传统出口产品项目;
  4、出口前景好、需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扩大出口的机电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项目。
  自营企业要积极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地方和部门应将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项目作为重点安排。国家经贸委掌握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每年安排若干较大的自营企业扩大出口技改项目。

  (二)支持自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国家经贸委参与安排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其他国外贷款,择优支持那些急需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产品档次高且有还款能力的自营企业改造项目。各地经贸委可按利用外资技改项目的要求,将申报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当年掌握的国外贷款规模优先安排。

  (三)加快自营企业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对自营企业确有出口潜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或新装备,国家经贸委在科技开发、攻关、推广等项目的选项上予以统筹考虑,优先安排。
  
四、有计划地培训自营企业决策和经营人员,为自营企业经营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一)要高度重视对自营企业外贸人才的培养,会同外经贸等有关方面,分期分批组织自营企业厂长、经理及外贸业务主管人员进行外贸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外贸理论和业务水平。在国内培训的基础上,由各省市经贸委推荐优秀的自营企业厂长、经理,由国家经贸委组织或协助组织国外培训。

  (二)根据自营企业要求,聘请国外专家对企业进行咨询、诊断及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吸收自营企业参加国家经贸委及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信息网络,交流、使用有关的全国性经济信息。努力创造条件,为自营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国际市场信息。

  (四)通过多种途径,为自营企业争取国外政府、国际组织的援助项目。利用各种渠道帮助自营企业扩大宣传和影响。

  (五)组织各类自营企业出口成果展览会或出口商品交易会,帮助自营企业拓展产品出口和对外合作的渠道。

  (六)支持自营企业自愿组建各类地区或行业性协会、联合会等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协调生产、组织货源和协商价格等作用,以维护生产和出口秩序。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应结合本地区情况,积极帮助自营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五、加强对自营企业进出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帮助自营企业扩大出口创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本地区本部门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实际条件出发,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自营企业外经贸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自营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对外经济贸易秩序。加强调查研究,跟踪了解自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情况。
  要督促自营企业建立必要的统计制度,确定专门统计人员,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情况,国家经贸委每半年通报一次自营企业进出口情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