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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分行金饰品厂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24 生效日期: 1985-06-2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5)银复字第126号

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你行转来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分行关于该行金饰品厂的情况报告收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16号文件对金饰品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整顿的精神,现对人民银行无锡市分行所属金饰品厂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金银饰品厂必须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且必须与机关脱钩,银行的在职干部不能兼任生产厂的任何职务。

  二、在生产经营方面,必须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当前和今后的金饰品产销趋势,金银饰品厂不宜再扩大生产能力和人员编制。

  四、银行和所属金银饰品厂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金银饰品厂所获利润,除按照规定交纳税款和提留三项基金外,一律冻结,不准擅自动用。
  以上各点,请尽快转告所属金银饰品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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