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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21 生效日期: 1986-03-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为了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现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所属分支公司在银行的有关存款利率作如下规定:
  一、保险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往来帐户,由工商银行按规定付息;保险公司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产保险总准备金,按定期三年单位存款利率付息;保险公司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按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款利率付息;保险公司存入'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帐户'。

  二、在统计上增设'保险公司存款'项目,放在其他存款后面,上报代号用45会计科目归属'239保险公司存款',在五行项目电报归属上并入'其他存款'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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