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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29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7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所属企业高台中化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按规定标准上交的20万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