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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 2006-02-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6]3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从2006年2月20日起在全国开展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此项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我省连续多次开展了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村乱收费反弹的压力仍然很大,化肥价格波动的隐患依然存在,各级物价部门要克服松懈情绪,力争把此次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此次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省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检查广东省农资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广州分公司、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委托深圳市检查所检查深圳中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委托湛江市物价局直属分局检查湛江中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各市、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检查期间,省物价检查分局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地的检查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我省此次化肥农业生产资料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均按照国家的要求执行。化肥价格检查的重点是流通环节的化肥价格。在涉农收费检查中,各地要重点检查农村医疗服务收费、农村殡葬收费、防治禽流感收费等收费行为。 
  三、努力加大检查力度。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检查的覆盖面。检查中要坚持原则,严格办案程序,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抗拒检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各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对此次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宣传造势,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对此次化肥农业生产资料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注意加强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有:(1)检查的基本情况,查出价格违法项目和违法金额;(2)查出违法问题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典型案例;(3)实施重点检查情况。各地级以上市要于4月25日(化肥价格检查于5月25日)前将此次化肥农业生产资料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专题总结报告书面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涉农收费材料(总结及附件三汇总表)报省检查分局收费检查科 
  联系人:李东、陈孟君 电 话:020-83134182、 83134187 
  化肥价格检查材料报省检查分局商品价格检查科 
  联系人:昌志伟、骆瑞群 电话:020-83134142、83134145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6]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农村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保持化肥价格基本稳定,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委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国开展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一战略举措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对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近几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涨价、乱收费案件,保证了国家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由于当前农资价格机制尚未理顺,县乡财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缓解,春耕期间化肥价格波动的隐患和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在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村乱收费反弹的压力较大,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的任务仍很艰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克服在治理农村乱涨价、乱收费工作中出现的松劲情绪,按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的要求,继续做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二、精心组织,推动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深入开展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 
  此次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市(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联合办案、进行督导等方式,充分发挥基层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市(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化肥价格、涉农收费政策,组织落实好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全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从2月20日开始,4月底结束(化肥价格检查5月20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2005年1月1日以来化肥生产、经销企业(包括进口经销企业)和个人等经营者执行化肥价格政策的情况,所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抓住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安排检查工作。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1、在化肥生产企业出厂环节,重点检查不执行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提高化肥出厂最高限价;销售实行送货制,未按照实际支付的运杂费,采取向用户多收运杂费的形式变相提高出厂最高限价;未提供服务而向用户收取各种服务费等,变相提高出厂最高限价;采取一货多票的形式,按规定的出厂价结算,另向购买方补收价款,或少给化肥数量的形式变相提高出厂最高限价;采取应由厂方承担的价内费用,如内部运转费、装车费、仓库费、加上费等作为价外费用转嫁给用户;提前执行调价时间,不执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 
  2、在化肥经营企业流通环节,重点检查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进口化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港口交货价;违反有关规定,在同城同级进行销售并加价;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3、涉农收费的检查,重点是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和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执行情况;农村殡葬、农民建房和村委会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排涝、牲畜防疫等服务收费;防治禽流感过程中的收费;农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收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的服务收费;涉农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等。要注意认真查处各种越权出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近年来涉农收费检查工作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涉农收费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作出具体安排。 
  三、改进方式,加大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力度 
  (一)常规检查与创新方法相结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2006年全国发展改革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新方法、新举措,做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广四川省物价局向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派驻价格监察员典型经验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发改办价检〔2005〕937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向辖区内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派驻化肥价格监察员,跟踪检查化肥经销企业流通环节加价情况,全面掌控化肥价格动态,保证化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不缺位。 
  (二)专项检查与清理规范相结合。要把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与全面清理规范涉农收费结合起来,对本地区有涉农收费项目的单位和部门全面进行检查和清理,在掌握本地区涉农收费底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涉农收费自查监督报告制度和涉农收费检查档案制度,促进涉农收费的规范化,使涉农收费监管经常化。 
  (三)专项检查与落实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相结合。要把涉农价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政策的调整变化,及时更新公示的内容,改进公示的形式,使涉农价费公示真正成为农民群众交费的可靠依据。要通过落实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宣传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法规,把政策交给农民,动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监督。 
  (四)重点检查与查处举报案件相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专项检查期间,组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部分合成氨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进行直接检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同时还将对去年检查的单位进行重点复查,并向部分省区市派出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督导组,及时发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有关政策界限,并适时对重点案件组织直接检查。在涉农收费检查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重点地区(不少于2个县)实施直接检查。市(地)、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涉农收费项目较多、容易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覆盖面不得少于30%。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举报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及时迅速进行查处。 
  (五)交叉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指导,结合组织交又检查和下查一级工作:推动专项检查深入开展。在化肥价格检查中,应将国家直接进行价格监测的化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部安排检查,并直接组织对合成氨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的检查(国家部署检查的生产企业除外)。 
  (六)事前提醒与事后整改相结合。要采取各种形式,在专项检查工作中通过提醒、告诫、倡导诚信、市场巡查、回访等方式,向化肥生产、经销企业和涉农收费单位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精神,做到价格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帮助存在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其自我约束能力。 
  四、严格要求,确保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取得新成效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要通过开展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达到规范行为、巩固成果、严防反弹的工作效果,确保专项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要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尤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多收金额应退还给农民:不能退还的全部收缴国库。为提高威慑力和有效性,各地可组织一定范围的集中清退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 
  (三)要加强对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要采取有力措施,调动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积极性,扩大对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五)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对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问题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进行专题调研。抓住重点,深入分析解剖,特别是要注意研究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新问题、新动向,提出治理对策,写出有实情、有分析、有深度的调研报告。 
  (六)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和总结工作。专项检查期间,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月10日、25日前以简报形式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上报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情况,异常情况要随时报告。简报内容要简明扼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国家发改委将及时向全国各省(区、市)介绍和推广。 
  化肥价格和涉农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归纳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分别提交化肥价格、涉农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全国化肥价格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全省(区、市)化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全国涉农收费专项检查汇总表(附件三),于4月30日(化肥价格检查于5月31日)前上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同时报送化肥价格、涉农收费 专题调研报告、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各2个典型案例。检查结束后,我委将采用适当方式,对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情况、调研情况予以刊载和通报。 
  附件: 
  1、全国化肥价格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2、全省(区、市)化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检查情况登记表(略) 
  3、全国涉农收费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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