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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对我辖广东省分行开办保管箱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8 生效日期: 1998-03-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14号
中国银行财会部:
  你行《关于对我辖广东省分行开办保管箱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国家安全机关有权扣押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物品;军队保卫部门可以扣押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有关的物品;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请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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