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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一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5 生效日期: 1998-03-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一处问题的请示》(太保(1998)第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租是被保险船舶的变更事项的一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
  《条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出租”,包括光船租船、定期租船等各种方式的船舶租赁。
                            

199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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