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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贷款企业破产后银行受偿财产变现损失处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9 生效日期: 1997-10-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7]5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你分行《关于专项贷款企业破产后银行受偿财产变现损失如何处理的请示》(内银发[1997]2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破产企业财产经过合法、公正、合理评估,银行受偿变现后若其价值低于评估价值,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呆账核销的规定,此部分损失也未包括在核销范围之内。显然,这部分损失要由银行自行承担。因此,银行在企业破产后,应积极寻求最佳变现的途径和方法,及时、合理地将受偿财产变现,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破产企业财产未经合法、公司、合理评估,使银行受偿变现后其价值将明显低于评估价值的,银行应通过司法途径或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宣告财产评估结果无效,并要求重新评估。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评估机构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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