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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01 生效日期: 1997-10-01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7年7月1日起,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特点及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的具体办法是:
  1.对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艺术结构工资制的艺术表演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四)。
  2.对执行体育津贴、奖金制的体育运动员,调整体育基础津贴标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见附表十五)。
  3.对执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行员,调整行员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六)。
  4.对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管理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七)。
  5.对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技术工人和执行等级工资制的普通工人,分别调整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有关政策问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90元(含见习津贴,下同);
  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2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22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90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适当延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体育运动员的体育基础津贴、行员的行员等级工资、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和等级工资档次(详见附表一至十八)。凡以往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工资已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原最高工资档次的,进入相应的工资档次。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四、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地方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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